5月3日消息,據北京市東城法院消息,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作出判決:
認定提供微信公眾號刷量”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萬元。
原告兩公司訴稱,被告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以及App上通過技術手段提供微信公眾號刷關注人數、文章閱讀量、在看數及點贊數的服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破壞了微信網絡產品的正常運行,導致微信系統內數據的不清潔性,無法客觀反映微信系統內的各項數據,破壞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生態環境,也擾亂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秩序,故訴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辯稱,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從事的是正常的營銷推廣行為,沒有通過技術手段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
被告提供的營銷推廣行為是響應微信公眾號運營者的推廣需求,與支付平臺進行合作,將微信公眾號通過支付平臺的支付后廣告推薦給終端消費用戶,用戶在消費后,支付平臺會向其推薦相應的包含上述微信公眾號的廣告:
用戶點開即可增加相應的閱讀量及關注度。因此,被告并未通過任何技術手段去篡改相關數據。
對此,北京市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通過技術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賬號被用于批量化模擬用戶真實操作行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臺服務功能,導致作為平臺管理者的原告以及使用微信平臺的經營者和用戶無法正常搜集、統計相關用戶真實行為數據。
微信平臺向微信軟件用戶以及服務商展示了錯誤的、虛高的相關數據,侵害了原告對于微信軟件平臺的正常運營管理以及為平臺用戶和服務商正常提供網絡產品的權利。
(舉報)